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薊州區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薊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事項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各相關單位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司法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參照決策事項范圍,結合薊州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薊州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報區委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目錄進行動態管理;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性會議報送材料的審核、會議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按照法定程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為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三)區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區審計局負責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五條區政府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研究論證:
(一)區政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決策事項的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其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研究論證;
(三)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決策事項的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承擔研究論證的部門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條區政府于每年年初對本年度安排論證的符合下列條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集中審議:
(一)決策事項建議理由充分、解決問題方案可行;
(二)決策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三)決策事項切合薊州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四)需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其他決策事項。
根據審議結果確定區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經區委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確定啟動決策程序。
第七條區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區政府指定決策論證單位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后,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報區委審議通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對于納入區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區政府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和征求部門意見等工作。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定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履行聽取公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送請合法性審查、提交區政府討論等程序。
第九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便于公眾參與的多種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通過媒體專訪、政務新媒體發布、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二)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決策事項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協會、商會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三)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意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論證會、書面咨詢或者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進行。對能夠形成多數意見的論證,應當明確論證結論并如實記錄少數人意見;對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視為專家論證未通過。其中關乎重大公共利益、確有必要的,可再次舉行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容易引發各種輿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穩定風險較大的重大行政決策,區政府可委托區委政法委組織評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在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前,應當征求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信訪、網信等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于高風險的,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草案、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對于中風險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于低風險且風險可控的,作出實施的決策。
第十二條決策草案在提交區政府討論前,須經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決策草案在報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初審,并征求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初審通過后,報請本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
決策承辦單位應按規定向區司法局提供合法性審查必備材料,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區司法局依法對決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決策承辦單位依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區政府進行決策。
第十四條區政府應當召開常務會議對決策草案進行討論。常務會議由行政首長召集或主持,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采取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討論、不予通過等決定。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提請區委審議通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區政府應當自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廣播、電視或者薊州區域內發行的報刊上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由區政府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重大行政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屬于時限性較強或者應急性工作的,應當按照區政府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區政府負責督查工作的機構對落實情況實施常態化跟蹤檢查。
區政府領導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對爭議較大的問題,可以提請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開區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區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出現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區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擬作適當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擬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應向區委進行報告并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細則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并按照社會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